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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将儿子告上法庭

晶报讯(记者吴欣)老夫妇和自己的亲生儿子对簿公堂,要求儿子陈某明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陈某玺与刘某洁这对老夫妇在诉状中称,被告陈某明是他们的大儿子。由于刘某洁是二等残疾,而他们夫妇在上海租房居住,一直是由在上海工作的小儿子照料他们的生活。目前他们每月的生活费需4000元人民币,而他们在上海居住生活的7年间,陈某明没有尽到赡养两原告的义务。他们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明自2006年4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

去年10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陈某明没有出现,而是请代理律师出庭,这让陈某玺和刘某洁夫妇颇感失望。律师在答辩书中称:两原告的退休工资累计超过2000元,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情形;被告母亲所持的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不具备证据效力,被告陈某明的收入为每月2642元,自2003年离婚后,要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自己尚余1142元,达不到深圳人均生活费用1500元的标准,因而不具备赡养父母的条件和能力。

后福田区法院一审判令儿子陈某明向其父母支付每月生活费400元,陈某明不服提出了上诉。昨日,陈某玺夫妇向儿子索要赡养费的案件在市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法官对该案进行了法庭调查。老太太刘某洁称,自己坐着轮椅赶到深圳,其实是因几年未见大儿子陈某明,很想见上一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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