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残联8月22日消息:为推进我市残疾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从而鼓励更多的残疾学生刻苦学习,勇攀知识高峰,经市残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出台了《开远市关于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的暂行办法》,其内容如下:
救助的范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高中、中专)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本地户口;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家庭生活困难:城镇户口居民持有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625元以下。救助标准:1、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中学(含高中)每年救助500元,小学每年救助250元;2、对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即中专生、大专生每年救助1000元;3、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本科生每年救助1500元,研究生每年救助2000元。
奖励对象:奖励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本地户口;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在2005年(含)及以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在2005 年(含)以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奖励标准:1、普通高等专科毕业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2、普通高等本科毕业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1500元;3、毕业于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4、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5、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且未享受救助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1500元;
但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原因发生变动时,该暂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来源:云南省开远市残联办公室
200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