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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月启动

记者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已于9月1日正式启动。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前,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上门进行征收。2006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2006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集中代征收。

  北京市地税局表示,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通过征缴方式的转变,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从而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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