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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兴安盟残联9月2日消息:近日,盟残联、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联合设立残疾人求职登记和残疾职工失业登记服务窗口,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求职登记的具体条件。1、凡具备本盟城镇户口,在法定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职业和下岗残疾职工均可到"窗口"办理登记。2、进行登记时,求职或没有就业经历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照片、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残疾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窗口"发放《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员有实现了就业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等情形的,注销失业登记并收回《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3、残疾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就业服务形式。1、为求职残疾人员和用人单位介绍就业推荐用人,其中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指导、介绍、委托、管理服务等。2、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在做好职业介绍和日常各种服务工作的同时,适时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3、通过公告栏和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劳动力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更为快捷、方便的服务。4、做好就业服务和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衔接。积极组织残疾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求职活动,结合推动按比例就业工作,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胜任招聘岗位的残疾失业人员,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残联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确定残疾人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协商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不断提高工作责任心,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将求职残疾人和残疾失业人员的情况按要求建立统计台帐,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及时、准确分别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残联报送统计数据。

按照文件要求盟残联劳动就业部已协调盟就业服务局在盟劳动市场设立残疾人求职登记和残疾职工失业登记服务窗口,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来源:内蒙古兴安盟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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