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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驻陇各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关怀,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积极有效地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1997年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以第23号令发布了《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2004年,省政府第14号令又对1997年的23号令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是残疾人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就业办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县(区)及省驻陇各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全市共扶持残疾人就业2549人,培训残疾人19510人,捐赠轮椅280辆,使1.5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大大提高了残疾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但在《就业办法》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加之社会上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的偏见,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拒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而影响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全省残疾人事业的同步发展,也影响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残疾人就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全面完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力、法》、进一步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

全市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把贯彻落实《就业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 为残疾人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重视。充分认识《就业办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是一条依靠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促使残疾人与全体人民一道实现小康生活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对残疾人事业高看一眼,厚爱一份,献一片真情和爱心,自觉地执行《就业办法》,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安人收金工作力度

市、县(区)残工委,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分管县(区)长要亲自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调动各力面的积极性,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安人收金,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落实《就业办法》。

市、县(区)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要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及时发出缴款通知书,并积极主动上门督促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者,经反复做工作仍无效者,可通过法律手段,责令限期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对个别既不安置残疾人,又长期拒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县(区)残联在安人收金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凡安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一律要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证》、对两证不全者,要督促其尽快补办,完善其有关手续;对在这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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