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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保残疾人就业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须缴纳

□本报记者 黄伟国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200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1月开始征缴,到9月底结束。据了解,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征缴保障金。3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时间。

尚未按规定缴纳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同时缴纳2005年度的保障金,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5%(市辖城区、开发区)或2%(市辖县)-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6年,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5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372元,月平均工资为1364.33元。各县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本县统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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